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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民初4312号

闫顺才、魏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顺才;魏新明;郑铁;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2民初4312号

申请人:闫顺才,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日,住南阳市。

被

申请人:魏新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2日,住南阳市。

被

申请人:郑铁,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7日,住南阳市,

被

申请人: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铁,任董事长信用代码91411300728651957Y申请人闫顺才与被申请人魏新明、郑铁、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闫顺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顺才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新明、郑铁、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房产(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福海花城房产)、车辆等。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宛市房字第**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万**

审判员  李 炎

审判员  马俊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袁雪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