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2民初4312号
申请人:闫顺才,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日,住南阳市。
被
申请人:魏新明,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2日,住南阳市。
被
申请人:郑铁,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7日,住南阳市,
被
申请人: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铁,任董事长信用代码91411300728651957Y申请人闫顺才与被申请人魏新明、郑铁、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闫顺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顺才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新明、郑铁、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房产(南阳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福海花城房产)、车辆等。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宛市房字第**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万**
审判员 李 炎
审判员 马俊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袁雪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