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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1执恢29号

吴金斌、黄立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金斌;黄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吴金斌,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执行人:黄立明,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立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984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炜

书记员马雪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