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3201民初580号

姚家祥与薛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03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家祥;薛文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3201民初580号 原告姚家祥,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和田市秦川电线电缆线),住新疆和田市。 被告薛文财,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姚家祥诉薛文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郑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文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家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薛文财向原告姚家祥支付电线电缆款24675元,被告薛文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薛文财2018年3月16日向原告购买价值24675元的电线电缆材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若于2019年5月15日前还清,但至今未支付货款。 被告薛文财未答辩。 原告姚家祥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24675元电线电缆线用于洛浦县工地,并承诺2019年5月15日前付清。供货单三份,证明被告公司材料员分三次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线货款共计24675元。 被告薛文财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薛文财2018年3月16日向原告购买价值24675元的电线电缆材料用于洛浦县工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若于2019年5月15日前还清,但至今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姚家祥与被告薛文财之间达成的电线电缆材料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姚家祥要求被告薛文财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薛文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姚家祥支付货款24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被告薛文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金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