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09刑初974号

陈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9刑初97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雨,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定远县;因赌博于2015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雨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文艺霏出庭,指控: 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雨饮酒后同朋友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物美超市停车场取车。当日1时许,被告人陈雨驾驶号牌为皖A7××××小型普通客车在地下停车库倒车时与车库内钢瓶发生碰撞,造成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雨下车查看后径直离开现场,继续将车挪至地面道闸。后陈雨与代驾司机发生争执,要求代驾司机承担车损责任,代驾司机拒绝后离开,陈雨遂驾驶前述车辆上路追赶代驾司机,并谎称代驾司机驾驶其车辆发生事故要求滴滴客服予以处理。当日2时许,代驾司机回到通惠路中石化加油站附近与被告人陈雨协商未果后报警,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陈雨抓获。当日4时30分许,民警在派出所对被告人陈雨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 被告人陈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危险驾驶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卢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高 洁

书 记 员  方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