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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1746号

张忠正、郑小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忠正;郑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1746号

申请人:张忠正,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仁江村群心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

被执行人:郑小强,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仁江村利龙组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申请人张忠正与被执行人郑小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小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梅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