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81民初238号
原告:唐文艺,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宝安南路**北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95962T。
负责人:张海平,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住所广东,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21024。
法定代表人:甘展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翔瑞宜人家园**代码:916100007799137507。
法定代表人:刘滨文,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0100216579074C。
法定代表人:洪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蓉花。
原告唐文艺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深圳分院、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陕西文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唐文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文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艺撤诉。案件受理费3189.88元,减半收取计1594.94元,由原告唐文艺负担。
审判长 温建豪
审判员 黄金碧
审判员 吴胜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余腾蛟
书记员蔡桂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