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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执118-1号

张庆存、张钦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存;张钦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4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存,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钦銮,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张庆存与张钦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4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钦銮名下位于巨野县青年路南光明路东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06-×**)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716334元。本院委托淘宝网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三人张尊尚以716334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钦銮名下位于巨野县青年路南光明路东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06-×**)以716334元的价格交付买受人张尊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尊尚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张尊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书星

审判员  彭允欣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任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