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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3刑初113号

胡兵、李尧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兵;李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20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兵,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再次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尧,曾用名李晓浪,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六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兵、李尧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兵尾随被害人丁某1至六枝特区平寨镇街心花园二小附近人行道上,趁丁某1不注意时将其身上的一部蓝色华为P20手机扒窃。经鉴定,被扒窃手机价值3545元(人民币,下同)。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胡兵、李尧共谋扒窃后,采用胡兵扒窃、李尧掩护的方式,在六枝特区城区扒窃三次,具体如下:1、2019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胡兵、李尧尾随被害人杨某至六枝特区平寨镇新广场酒吧街的人行道上,二被告人趁杨某不注意时将其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红色苹果8plus手机扒窃后逃离现场。2、2019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胡兵、李尧尾随被害人王某至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南路早慧幼儿园公交车站附近的人行道上,二被告人趁王某不注意时将其上衣口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P20(EML-AL00型)手机扒窃后逃离现场。3、2019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胡兵、李尧尾随被害人李某至六枝特区平寨镇街心花园夜郎大厦附近,二被告人趁李某不注意时将其外衣口袋里的一部VIVOX20手机扒窃后逃离现场。随后,二被告人在逃往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方向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李某。经鉴定,杨某被盗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5250元、王某被盗的华为P20(EML-AL00型)手机价值3280元、李某被盗的VIVOX20手机价值3230元。认为被告人胡兵、李尧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累犯、自愿认罪认罚,认定的证据有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20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盒扫描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丁某1、杨某、王某、李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胡兵、李尧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监控视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兵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尧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兵、李尧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兵、李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兵、李尧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二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华为P20手机(价值3545元)、苹果8plus(价值5250元)、华为P20(EML-AL00型)手机(价值3280元)各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丁某、杨某、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霞

书记员卢美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