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1357号
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科圣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科圣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深川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力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