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2850号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广场胡同9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00715891716M。
负责人:曲俊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霄,男,1982年9月26日,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曾雪霞,女,1980年11月24日,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孙福涛,男,1984年6月14日,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车龙,男,1977年11月1日,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啜春辉,女,1980年10月4日,汉族,地址: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霄、曾雪霞、孙福涛、车龙、啜春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霄、曾雪霞、孙福涛、车龙、啜春辉的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霄、曾雪霞、孙福涛、车龙、啜春辉的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 二、如上述财产不足本裁定第一项保全数额,则查封被申请人张霄、曾雪霞、孙福涛、车龙、啜春辉名下衡水市桃城区、安平县的房产及五被告所有的车辆。 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查封或扣押开始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