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内01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忠民,男,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呼和浩特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南,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从伟,男,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呼和浩特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援助律师萨茹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房芸,男,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呼和浩特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书馨、郭丽娜,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城院公诉刑诉(2019)84号起诉书及新城院公诉刑变诉(2019)2号变更决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忠民、吴从伟、房芸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忠民及辩护人马南、被告人吴从伟及辩护人萨茹拉、被告人房芸及辩护人刘书馨、郭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忠民于2017年10月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局注册以吴忠民为法定代表人的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实际股东有被告人吴忠民、房芸、吴从伟、刘春杰(另案处理)、谷友光(另案处理)、王荣爽(另案处理)等10人,股东共投资人民币699万元。但该公司未按照批准名称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以润丰车贷公司宣称(此公司未注册),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天帝广场10楼10002室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该公司由被告人吴忠民统一管理并负责放款,被告人房芸负责安装GPS,被告人吴从伟、谷友光负责接待,王荣爽负责家访,刘春杰负责处理收车后相关业务。自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对外以润丰车贷公司名义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宣传利息1分28,与被害人签订一式一份借款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机动车买卖合同等合同(这些合同仅有被害人一方签字,只在公司保存,不给被害人),收取家访费人民币200元、GPS安装费人民币1500到1800元、贷款额5%的管理费等费用,并在被害人的车上安装GPS。被害人借款后如逾期不还款,润丰车贷公司直接通过GPS定位找到车后将车私自开走存放到租用的车库内,要求被害人一次性付清剩余的贷款本息、支付人民币5000元到10000元拖车费及违约金,被害人如不按要求的数额还款就以卖车相要挟,敲诈勒索多名被害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犯罪情况如下:1、2017年11月6日,被害人于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贷款分12期,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25日还款。于某还款2期共还款人民币7000元。2018年1月21日车被润丰车贷公司拖回。经与公司刘经理联系拖回是因为于某私拆定位,要求准备人民币50000元处理,否则就把车卖了。1月26日,于某找到刘经理,对方要拖车费、违约金人民币18000元,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一次付给人民币48000元。于某被迫给吴忠民账户存款人民币48000元才取回了车。2、2017年9月19日,被害人刘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317元,每月10日还款,刘某1还款5期。2018年3月10日逾期,车被丰润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强行索要剩余的本息、拖车费和违约金人民币27000元后将车还给刘某1。3、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曹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1期。2017年11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向曹某索要滞纳金人民币10000元后把车还给曹某。4、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张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万元,实际收到人民币900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199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5870元。2018年5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张某1还款人民币1994元,又被强行索要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5800元才把车还给张某1。5、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高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7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322元。2017年10月26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7年10月27日强行收取高某1人民币30000元,12月11日收取高某1人民币50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把车还给高某1。高某1赎车共支付人民币35000元。6、2017年9月7日,被害人赛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6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55000元,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1968元,还款2期。2017年11月26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索要人民币31000元,扣除第3期还款人民币21968元,被害人赛某被敲诈人民币9032元。7、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王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7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322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2018年1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1月14日向王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28000元,才将车还给王某1。8、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胡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2期。2018年1月10日,润丰车贷公司以胡某没有及时还款为由将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3日,胡某被迫支付润丰车贷公司人民币40000元才取回了车。9、2017年9月18日,被害人温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收到人民币31600元,份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5期。2018年3月13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强行索要人民币38000元才将车还给温某1。10、2017年9月14日,被害人娄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3000元,收到人民币293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832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6期。2018年3月中旬,润丰车贷公司以被害人娄某私自更换车锁为由,将娄某的车开走。2018年3月17日,娄某被迫向润丰车贷公司支付人民币260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将车还给娄某。11、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苑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苑某逾期,1月12日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1月13日苑某被迫向润丰车贷公司支付人民币38000元才取回了车。12、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杜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4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6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645元,每月25日还款,还款1期。2017年11月25日,杜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索要拖车费人民币8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6000元,并将剩佘贷款一次性还清。2017年11月30日,杜某被迫向润丰车贷公司支付人民币570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将车还给杜某。13、2017年11月15日,被害人张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1期。2018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1期。2018年1月11日,张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索要拖车费、违约金及剩余贷款共计人民币44900元。2018年1月21日,张某2将44900元交给润丰车贷公司,润丰车贷公司才将车还给张某2。14、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王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2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2018年2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公司索要收车费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500元,加上剩佘的分期和利息,总计要还人民币38630元,经向该公司求情,王某2先还款人民币20000元,再给王某2优惠人民币2630元,剩余的人民币16000元又给王某2分了8期,每期还款人民币2000元。润丰车贷公司将车还给王某2,王某2继续还款人民币6000元。15、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柳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2018年2月10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6月11日,柳某1被迫一次性付给润丰车贷公司人民币425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把车交给柳某1。16、2017年11月10日,被害人李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按时还款1期。2017年11月27日因被害人由他人替其还款,润丰车贷公司不予认可,将车私自开走,强行索要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把车交给李某1。17、2017年10月11日,被害人温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263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484元。2017年12月11日中午温某2还款人民币3484元,12月12日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以还款逾期为由强行向温某2索要滞纳金人民币2981元才把车还给温某2。2018年6月11日,温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温某2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各种费用人民币20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温某2。18、2018年3月8日,被害人黄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98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670元,正常还款2期。2018年5月27日,黄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各种费用人民币283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黄某。2018年3月29日,被害人樊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20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317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5月25日,樊某1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樊某1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30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樊某1。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王某3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95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670元,每月10日还款。2018年2月中旬,润丰车贷公司以王某3私拆GPS为由私自将王某3的车开走,要求王某3支付人民币400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王某3。21、2017年10月28日,被害人李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5月,李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向李某2索要拖车费和违约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李某2。22、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李某3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700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989元,还款5期,2018年5月16日还款1000元。2018年5月21日,李某3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李某3支付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李某3。23、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迟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5月30日,迟某1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迟某1又还款1期,润丰车贷公司要求迟某1再支付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迟某1。24、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朱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4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7期,2018年5月12日朱某又还款1期。因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朱某支付人民币160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朱某。25、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潘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225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597元。2018年6月12日,潘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潘某。26、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闫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7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6月9日,闫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闫某还清剩余7个月的本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闫某。27、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吴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933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670元,还款4期。2018年6月12日,吴某1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吴某1。28、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娜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4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6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645元,还款3期。2018年5月11日,娜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娜某支付未偿还本息、拖车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9800元。车被开走后,娜某又还款2期。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娜某。2018年4月23日,被害人杨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45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597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6月11日,杨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3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杨某。2018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3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2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还款2期。2018年4月26日,张某3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张某3支付拖车费违约金、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46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张某3。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赵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5月28日,赵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赵某。32、2017年9月14日,被害人郭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还款4期。2018年2月中旬,郭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4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郭某。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高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8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4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090元,还款4期。2018年5月12日,高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高某2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258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高某2。2018年1月9日,被害人樊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37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还款2期。2018年3月26日,樊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3月27日樊某2还款1期。润丰车贷公司要求樊某2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息等共计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樊某2。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马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2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1742元,正常还款4期。2018年6月11日,马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马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2018年6月11日马某还款1期。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马某。36、2017年9月23日,被害人陈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4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1期。2017年11月11日,陈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陈某。2018年3月24日,被害人武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025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590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5月20日,武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武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000元处理此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武某。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许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还款1期。2018年3月11日,许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许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3000元处理此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许某。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孙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1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4月28日,孙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公司要求孙某支付拖车费人民币4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850元并一次性还清剩余11期贷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孙某。40、2018年3月6日,被害人崔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8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510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590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4月25日,崔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崔某支付拖车费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并一次性还清剩余8期贷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崔某。41、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王某4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4期。后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王某4一次性付清剩余借款以及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王某4。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忠民伙同吴从伟、房芸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没有及时还款就私自扣留被害人的车并以卖车相要挟,强行向17名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215678元;将25名被害人的车扣留索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7943元,由于被害人不肯支付、无力支付、公安机关及时破案等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吴忠民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吴从伟、房芸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忠民辩称其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自己只是从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犯罪金额少于起诉书指控金额,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吴忠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25起未遂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名被告人不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且被告人吴忠民等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受害人出现违约之后,其目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收回到期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应按“套路贷”犯罪进行处理,犯罪金额应以实际从被害人处得到的金额减去被害人到期未还金额。被告人吴忠民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庭自愿认罪,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从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吴从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从伟不符合恶势力的规定,犯罪金额应为从被害人处获得金额减去被害人应还款金额,被告人吴从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望对被告人吴从伟从轻处罚。
被告人房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房芸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房芸等人不符合恶势力相关规定,犯罪数额同其他两位辩护人意见一致。被告人房芸在犯罪中只负责安装定位系统,应为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具备坦白、初犯、偶犯情节,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忠民于2017年10月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局注册以吴忠民为法定代表人的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实际股东有被告人吴忠民、房芸、吴从伟、刘春杰(另案处理)、谷友光(另案处理)、王荣爽(另案处理)等10人,股东共投资人民币699万元。但该公司未按照批准名称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对外以润丰车贷公司宣称(此公司未注册),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天帝广场10楼10002室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该公司由被告人吴忠民统一管理并负责放款,被告人房芸负责安装GPS,被告人吴从伟、谷友光负责接待,王荣爽负责家访,刘春杰负责处理收车后相关业务。自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对外以润丰车贷公司名义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宣传利息1分28,与被害人签订一式一份借款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机动车买卖合同等合同(这些合同仅有被害人一方签字,只在公司保存,不给被害人),收取家访费人民币200元、GPS安装费人民币1500元到1800元、贷款额5%的管理费等费用,并在被害人的车上安装GPS。被害人借款后如逾期不还款,润丰车贷公司直接通过GPS定位找到车后将车私自开走存放到租用的车库内,要求被害人一次性付清剩余的贷款本息、支付人民币5000元到10000元拖车费及违约金,被害人如不按要求的数额还款就以卖车相要挟,敲诈勒索多名被害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犯罪情况如下:1、2017年11月6日,被害人于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贷款分12期,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25日还款。于某还款2期共还款人民币7000元。2018年1月21日车被润丰车贷公司拖回。经与公司刘经理联系拖回是因为于某私拆定位,要求准备人民币50000元处理,否则就把车卖了。1月26日,于某找到刘经理,对方要拖车费、违约金人民币18000元,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一次付给人民币48000元。于某被迫给吴忠民账户存款人民币48000元才取回了车。2、2017年9月19日,被害人刘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317元,每月10日还款,刘某1还款5期。2018年3月10日逾期,车被丰润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强行索要剩余的本息、拖车费和违约金人民币27000元后将车还给刘某1。3、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曹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1期。2017年11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向曹某索要滞纳金人民币10000元后把车还给曹某。4、2018年1月12日,被害人张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万元,实际收到人民币900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199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共计人民币5870元。2018年5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张某1还款人民币1994元,又被强行索要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5800元才把车还给张某1。5、2017年9月26日,被害人高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7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322元。2017年10月26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7年10月27日强行收取高某1人民币30000元,12月11日收取高某1人民币50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把车还给高某1。高某1赎车共支付人民币35000元。6、2017年9月7日,被害人赛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6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55000元,分3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1968元,还款2期。2017年11月26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索要人民币31000元,扣除第3期还款人民币21968元,被害人赛某被敲诈人民币9032元。7、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王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7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322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2018年1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1月14日向王某1强行索要人民币28000元,才将车还给王某1。8、2017年11月21日,被害人胡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2期。2018年1月10日,润丰车贷公司以胡某没有及时还款为由将车私自开走。2018年1月13日,胡某被迫支付润丰车贷公司人民币40000元才取回了车。9、2017年9月18日,被害人温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收到人民币31600元,份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5期。2018年3月13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强行索要人民币38000元才将车还给温某1。10、2017年9月14日,被害人娄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3000元,收到人民币29350元,份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832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6期。2018年3月中旬,润丰车贷公司以被害人娄某私自更换车锁为由,将娄某的车开走。2018年3月17日,娄某被迫向润丰车贷公司支付人民币260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将车还给娄某。11、2017年9月17日,被害人苑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2018年1月10日被害人苑某逾期,1月12日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1月13日苑某被迫向润丰车贷公司支付人民币38000元才取回了车。12、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杜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4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6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645元,每月25日还款,还款1期。2017年11月25日,杜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索要拖车费人民币8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6000元,并将剩佘贷款一次性还清。2017年11月30日,杜某被迫向润丰车贷公司支付人民币570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将车还给杜某。13、2017年11月15日,被害人张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1期。2018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1期。2018年1月11日,张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强行索要拖车费、违约金及剩余贷款共计人民币44900元。2018年1月21日,张某2将44900元交给润丰车贷公司,润丰车贷公司才将车还给张某2。14、2017年10月20日,被害人王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2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每月10日还款,还款3期。2018年2月11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公司索要收车费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2500元,加上剩佘的分期和利息,总计要还人民币38630元,经向该公司求情,王某2先还款人民币20000元,再给王某2优惠人民币2630元,剩余的人民币16000元又给王某2分了8期,每期还款人民币2000元。润丰车贷公司将车还给王某2,王某2继续还款人民币6000元。15、2018年1月17日,被害人柳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每月10日还款。2018年2月10日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6月11日,柳某1被迫一次性付给润丰车贷公司人民币425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把车交给柳某1。16、2017年11月10日,被害人李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按时还款1期。2017年11月27日因被害人由他人替其还款,润丰车贷公司不予认可,将车私自开走,强行索要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润丰车贷公司才把车交给李某1。17、2017年10月11日,被害人温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263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3484元。2017年12月11日中午温某2还款人民币3484元,12月12日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以还款逾期为由强行向温某2索要滞纳金人民币2981元才把车还给温某2。2018年6月11日,温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温某2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各种费用人民币20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温某2。18、2018年3月8日,被害人黄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98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670元,正常还款2期。2018年5月27日,黄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各种费用人民币283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黄某。19、2018年3月29日,被害人樊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20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317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5月25日,樊某1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樊某1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30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樊某1。20、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王某3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95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670元,每月10日还款。2018年2月中旬,润丰车贷公司以王某3私拆GPS为由私自将王某3的车开走,要求王某3支付人民币400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王某3。21、2017年10月28日,被害人李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5月,李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向李某2索要拖车费和违约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李某2。22、2017年11月13日,被害人李某3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700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989元,还款5期,2018年5月16日还款1000元。2018年5月21日,李某3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李某3支付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李某3。23、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迟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5月30日,迟某1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迟某1又还款1期,润丰车贷公司要求迟某1再支付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迟某1。24、2017年9月22日,被害人朱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4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7期,2018年5月12日朱某又还款1期。因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朱某支付人民币16000元,否则就要卖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朱某。25、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潘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225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597元。2018年6月12日,潘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潘某。26、2017年11月8日,被害人闫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7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6月9日,闫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闫某还清剩余7个月的本息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闫某。27、2018年1月22日,被害人吴某1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933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670元,还款4期。2018年6月12日,吴某1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吴某1。28、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娜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4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60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645元,还款3期。2018年5月11日,娜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娜某支付未偿还本息、拖车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9800元。车被开走后,娜某又还款2期。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娜某。29、2018年4月23日,被害人杨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45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597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6月11日,杨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34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杨某。30、2018年1月28日,被害人张某3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2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还款2期。2018年4月26日,张某3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张某3支付拖车费扣违约金、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46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张某3。31、2017年12月1日,被害人赵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65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3484元,正常还款5期。2018年5月28日,赵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赵某。32、2017年9月14日,被害人郭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还款4期。2018年2月中旬,郭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48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郭某。33、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高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8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480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090元,还款4期。2018年5月12日,高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高某2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息等费用人民币258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高某2。34、2018年1月9日,被害人樊某2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37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还款2期。2018年3月26日,樊某2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2018年3月27日樊某2还款1期。润丰车贷公司要求樊某2支付违约金、拖车费、剩余本息等共计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樊某2。35、2018年1月23日,被害人马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22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1742元,正常还款4期。2018年6月11日,马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要求马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2018年6月11日马某还款1期。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马某。36、2017年9月23日,被害人陈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4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1期。2017年11月11日,陈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陈某。37、2018年3月24日,被害人武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3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0250元,分6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590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5月20日,武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武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000元处理此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武某。38、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许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还款1期。2018年3月11日,许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许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3000元处理此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许某。39、2018年1月19日,被害人孙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3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11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4064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4月28日,孙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公司要求孙某支付拖车费人民币4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850元并一次性还清剩余11期贷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孙某。40、2018年3月6日,被害人崔某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18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15100元,分9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590元,正常还款1期。2018年4月25日,崔某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崔某支付拖车费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并一次性还清剩余8期贷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崔某。41、2017年12月21日,被害人王某4通过润丰车贷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21750元,分12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2903元,正常还款4期。后逾期,车被润丰车贷公司私自开走,润丰车贷公司要求王某4一次性付清剩余借款以及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扣押并发还王某4。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物证1、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吴忠民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6661元;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包含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3、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清单;书证1、租赁合同,证实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忠民和张某4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赁张某4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西黑河村的库房的事实;2、润丰车贷产品大纲,证实房芸、吴从伟承认该大纲为润丰车贷向中介提供,该大纲明确:1、利息一分二八,等额本息还款,每月每万平台流量费200元;2、前期费用GPS费用1800元,批款额5%的保证金,如不违约退回,巿区家访费200元,平台管理费5%(全部费用下款前扣除)的事实;3、服东入股情况,证实房芸入股180万,刘春杰105万,吴忠民150万,冯某30万,吴从伟34万,谷友光65万,王某520万,刘某210万,窦宝柱50万,王荣爽10万,共计654万(截止到12月22日)的事实;4、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吴忠民、房芸银行卡及各被害人与被告人吴忠民、房芸银行往来账目交易情况;5、情况说明,证实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称润丰车贷公司)未取得金融贷款业务相关许可和从事金融业务备案的事实;6、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秦皇岛润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证实公司基本情况;7、润丰公司利息明细账、业务成本明细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其他业务明细账;8、润丰公司客户档案及房屋租赁合同;9、收据25本;10、冻结财产通知书2份,证实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吴忠民名下6228460878000560972农行账户及被告人房芸名下6217858400023166845账户;
四、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1、被害人于某、刘某1、曹某、张某1、高某1、赛某、王某1、胡某、温某1、娄某、苑某、杜某、张某2、王某2、柳某2、李某1、温某217名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证实上述17名被害人办理贷款后逾期被被告人敲诈勒索钱款及具体金额的事实;2、被害人温某2、黄某、樊某1、王某3、李某2、李某3、迟某2、朱某、潘某、闫某、吴某1、娜某、杨某、张某3、赵某、郭某、高某2、樊某2、马某、陈某、武某、许某、孙某、崔某、王某425名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被被告人敲诈勒索未果的事实;
五、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证言(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会计),证实自2017年10月31日公司注册成立后其便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该公司的实际股东有被告人吴忠民、房芸、吴从伟、刘春杰、谷友光、王荣爽等10人,股东共投资人民币699万元。公司法人为吴忠民,负责收款、放款及公司日常开销,房芸在吴忠民不在的时候负责放款,谷有光是监事,负责办理贷款业务,吴从伟、李健、王荣爽、冯立民是公司业务员,负责接待客户、办理贷款业务,刘春杰负责对已扣客户车协商解决,公司主要做汽车贷款业务。自2017年9月到2018年6月,对外以润丰车贷公司名义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宣传利息1分28,与被害人签订一式一份借款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机动车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机动车买卖合同等合同,这些合同仅有被害人一方签字,需要公司填写的内容都不填写,公司不签字盖章,只在公司保存,不给被害人。公司2017年9月就开始办理业务,至今共支出10604680元人民币,其中放给客户的贷款是10069840元人民币,支付给中介的费用是534840元人民币,至今共收回还款8637514.85元人民币,收回违约金545682.8元人民币,至今还有6552987.15元人民币的本息没有收回来的事实;2、证人卢某的证言(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证实自2017年11月其应聘到该公司工作,负责签订合同、通知客户还款。吴忠民负责收款和放款,房芸负责安装GPS,谷有光负责审核贷款,吴从伟负责接待贷款客户。公司贷款流程是中介带客户到公司后由吴从伟等人洽谈,然后其带着客户签合同并录制内容为客户自愿签订合同的视频,之后由负责安装GPS的人给客户的车安装GPS,再由其他工作人员去客户家里家访后放款。只给客户签订一份合同,交由公司保管。客户贷款逾期后公司的人通过GPS定位找到车后趁车主不知情用事先押在公司的钥匙或拖车方式将车开到公司租赁的车库里,再通知客户缴纳违约金和拖车费用,并要求还清全部贷款,否则就威胁称将车卖掉的事实;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20日,吴忠民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西黑河村413号院落以每年35000元租给吴忠民,吴忠民称其做汽车抵押贷款公司停车场,其曾看到过库房放过一段时间黑色屏蔽器的事实;4、证人吴某2证言(被告人房芸妻子),证实2017年6月12日下午,谷友光放到其家中一个纸箱两个手提袋。后来,谷友光去过其家中,之后这些东西就不在的事实;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受谷有光爱人委托,其向办案机关送去30份合同和30把车钥匙的事实;6、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与房芸系亲戚,2017年12月份,房芸向其借款20万元,后经其同意后将上述借款作为房芸在呼和浩特市做生意的入股资金,对房芸具体做什么生意其并不知晓的事实;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投了10万元作为股金交给吴忠民,是吴忠民在具体操作,公司如何运营,刘某2不参与也不清楚。2018年3、4月份,吴忠民给刘某2退了3万元本金的事实;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经吴忠民介绍,其向吴忠民在呼和浩特市的汽车抵押贷款公司入股30万元,后退还本金9万元的事实;
六、辨认笔录;
七、现场勘查笔录;
八、视听资料;
九、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6月12日,办案民警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金天帝10002室将犯罪嫌疑人吴忠民、吴从伟、房芸抓获的事实;
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吴忠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承认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吴从伟和谷有光负责车辆评估,房芸负责安装GPS,吴从伟和谷有光负责签订合同,白某接待客户,吴忠民负责放款、转账,如果客户逾期,会将客户的车拖走,刘春杰是把客户车收回来以后,处理和客户的事情。收回以后放到车库后,要求客户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再交10%到20%的违约金,或者分期按月还,车押在吴忠民处,但对贷款、还款、违约拖车索要违约金等众多关键细节不能如实供述的事实;2、被告人吴从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2017年9月到内蒙古优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联系公司汽车贷款业务,贷款利息一分28,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每月加收GPS的200元平台流量费。GPS费用1500元,家访200元,中介费用批款额5%,如果客户违约不还款会有10%到20%的违约金。逾期客户车会被拖回,之后都让客户联系刘春杰处理车辆贷款逾期的事情,房芸负责安装定位,吴忠民是会计负责放款和收款,李健、王荣爽负责家访,白某,小卢是公司文员。和客户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质押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都是一份合同,留在公司,客户手里没有合同的事实;3、房芸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十一、被告人吴忠民、吴从伟、房芸的身份信息,证实其三人均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三名被告人不构成恶势力及犯罪金额应核减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辨认如下,本案被告人吴忠民、吴从伟、房芸等人系分工明确,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民伙同吴从伟、房芸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没有及时还款就强行扣留被害人的车并以卖车相要挟,强行向17名被害人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215678元;将25名被害人的车扣留索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37943元,由于被害人不肯支付、无力支付、公安机关及时破案等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吴忠民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吴从伟、房芸系犯罪集团的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忠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二、被告人吴从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9年6月12日止。)三、被告人房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四、已扣押涉案财物215678元发还被害人(名单见附件1),其余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曹 帅
人民陪审员 云凤仙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红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