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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2民初1713号

张某与蒋某与张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蒋某;张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1713号

原告:张某,男,200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蒋某,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张某1,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张某、蒋某与张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张某、蒋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静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