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28民督42号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雷学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雷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湘0528民督42号

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吴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文,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雷学伟,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3月份所拖欠的电费550.7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雷学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宁县电力分公司2019年2-3月份所拖欠的电费550.78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雷学伟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殷汝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曾耘

书记员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