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204号
原告:戴玉兰,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成都市。
被告: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如龙。 原告戴玉兰与被告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戴玉兰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玉兰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戴玉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减半收取251.50元,由戴玉兰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陶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