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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6204号

戴玉兰与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玉兰;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204号

原告:戴玉兰,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成都市。

被告: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如龙。 原告戴玉兰与被告成都合美家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戴玉兰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玉兰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戴玉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减半收取251.50元,由戴玉兰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陶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