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4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4日,四川省古蔺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遵义某某有限分司,统一社会代码:91520324085659516C,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公司法人。本院依据生效的正劳人仲字【2018】第28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某某有限分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24执16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简啟福
法官助理 谢 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徐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