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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2818号

李琰、曾步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琰;曾步光;张富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2818号

申请执行人:李琰,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曾步光,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张富领,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5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步光、张富领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曾步光、张富领存款本金153959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