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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保1422号

钟燕清、徐铭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钟燕清;徐铭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1422号

申请人:钟燕清,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被

申请人:徐铭泽,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钟燕清诉被申请人徐铭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钟燕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铭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26956.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徐铭泽的财产在价值1126956.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静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