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希猛,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现住昌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昌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30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耀军,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秦皇岛市昌黎县。与被告人赵希猛系亲属关系。 辩护人刘建泽,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昌黎县。与被告人赵希猛系亲属关系。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冀03刑辖4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我院审理。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希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日、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附民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平静、被告人赵希猛及辩护人刘耀军、刘建泽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4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赵希猛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赵希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希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姜的久
人民陪审员 孙玉红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