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朋平,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谢续刚,男,汉族,1980年8月22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XXXXXX。 王朋平与谢续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陕09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谢续刚支付王朋平劳动报酬4912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谢续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朋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谢续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谢续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谢续刚下落;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未获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6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18)陕09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周
代理
审判员 陈小虎
代理
审判员 来颖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佳文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