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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1民初919号

秦向霞与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秦向霞;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1民初919号

原告:秦向霞,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铁忠,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北三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秦向霞与被告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秦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坐落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2号楼2单元7楼706室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汇金时代2号楼3单元7楼706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冯瑞林、马占林等人之间具有经济纠纷,经协商一致,以抵顶冯瑞林欠款的方式,将汇金时代广场2号楼3单元706室抵顶给原告。后被告于原告签订了汇金时代广场商品房订购书,合同编号为10号。合同约定原告定购汇金时代广场2号楼3单元706室,房屋建筑面积116.41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542238元。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与2014年入住并一直连续居住至今。期间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本院依职权向达拉特旗房产管理中心查询了汇金时代广场2号楼3单元706室的查封情况,达拉特旗房产管理中心出具了查询回执,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1民初5393号文书,该房屋于2018年1月9日已被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本案争议房屋已于2018年1月9日被另案查封,原告不能径直提起确认之诉,而是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予以救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秦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武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