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4民初2594号
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520643285,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七彩星城**145商铺。
法定代表人:谈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继文,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雯雯,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雯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