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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执40号

李辉与位华妮,李金峰,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辉;位华妮;李金峰;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华州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城建监察大队。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华州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华州区。

被执行人:位某某,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华州区。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州区十字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及执行费5277.11元,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位某某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及执行费1720元,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位某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17元,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4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0元及执行费494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均为李某某、位某某、渭南市诚信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予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标的共为914945元,执行费共为13354.11元。但因程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位某某、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诚信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平板运输车一台、挖掘机两台。名下均无房产信息,仅有部分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后案外人对查封的车辆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进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冯继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许天龙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