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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2财保34号

廖春莲、黄慧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春莲;黄慧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财保34号

申请人:廖春莲,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贤斌,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慧丹,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申请人廖春莲与被申请人黄慧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春莲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20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黄慧丹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黄慧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春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廖春莲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廖春莲价值20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申请人廖春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志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荣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