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7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东林,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毛小文,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八都镇毛家村毛家自然村**(以上身份信息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2018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夏汇村和地塘六巷5号附近菜地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谭某散养在菜地内的70只鸡(价值约11000元)盗走。
二、2018年10月某天凌晨,被告人杨东林去到东莞市洪梅镇夏汇村汇溪一巷旁园子进行盗窃,杨东林将被害人黄某散养在该园内10只鸡(价值约1000元)盗走。
三、2018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文明路二十七巷15号旁园子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江某1散养在园子内的14只鸡(价值约1680元)盗走。
四、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文明路三巷14号旁园子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赵某散养在园子内的21只鸡(价值约2300元)盗走。
五、2018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金鳌沙村东村十五巷27号对出园子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梁某散养在园子内的28只鸡(价值约2320元)盗走。
六、2018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新庄村旧村一巷2号旁边木棚园子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翁某1散养在园子内的15只鸡(价值约2000元)盗走。
七、2018年1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洪屋涡村南兴路7号旁鸡圈内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陈某1散养在鸡圈内的26只鸡、2只鸭(共计价值约2500元)盗走。
八、2018年1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尧均村沿河街水闸口旁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罗某散养在园子内20只鸡(价值约1300元)盗走。
九、2018年11月某天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金鳌沙村西村一巷14号旁园子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莫某1散养在园子内的50只鸡(价值约8000元)盗走。
十、2018年12月某天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金鳌沙村十五巷9号对出的公园旁园子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叶某1散养在园子内10只鸭子(价值约1500元)盗走。
十一、2018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去到东莞市洪梅镇乌沙村二环街三十巷11号旁菜地进行盗窃,两人合伙用蛇皮袋将被害人李某散养在菜地内23只鸡(价值约2300元)盗走。2018年12月26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道滘镇一出租屋将杨东林、毛小文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涉案电动车、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户籍材料,信聊天、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说明材料等书证,证人江某2、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谭某、黄某、江某1、赵某、梁某、翁某1、陈某1、罗某、莫某1、叶某1、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东林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均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东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杨东林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毛小文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杨东林、毛小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毛小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洪梅分局的作案工具电动车四辆(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海
审 判 长 黄海文
人民陪审员 罗可可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洁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