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财保58号之一
申请人:林文明,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住江西省。
被
申请人:公丕宝,男,生于1993年3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人林文明与被申请人公丕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鲁0113财保58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为减少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保证金2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叶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