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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3财保58号之一

林文明、公丕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文明;公丕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财保58号之一

申请人:林文明,男,生于1972年10月21日,汉族,住江西省。

被

申请人:公丕宝,男,生于1993年3月17日,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人林文明与被申请人公丕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鲁0113财保58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为减少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保证金2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叶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