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184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叶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尚武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