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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5184号

李某与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184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叶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叶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尚武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