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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4民初872号

余爱玲与段广才、栾川县同兴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爱玲;段广才;栾川县同兴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王成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4民初872号

原告:余爱玲,女,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段广才,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栾川县。

被告:栾川县同兴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君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3X9J6YXX。

法定代表人:姚汉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军,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栾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

负责人:吴国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住,住所地栾川县兴华西路/div>

负责人:杨红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成栓,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爱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栾川县同兴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公司、王成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爱玲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爱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余爱玲负担。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陶占省

审判员  孙江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璩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