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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02刑初142号

吴君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4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吴君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9002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庞启程。 被告人吴君武,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琼海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琼海市,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13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王某于2016年7月份向被告人吴君武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是每月6000元。之后,被害人王某还了一年半的利息,约100000元。案发前,被害人王某因没有钱便不再支付被告人吴君武利息,被告人吴君武一直联系不上被害人王某。2018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吴君武与朋友吴某1、吴某2(均另案处理)在琼海市××镇××牛肉粉店遇见王某。被告人吴君武便上前索要债务并对王某进行殴打。之后,为追讨债务,被告人吴君武便与吴某1、吴某2将被害人王某带至琼海市××镇其朋友庞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便利店内。在该店内,被告人吴君武因家中有事要先行离开,便授意吴某1、吴某2、庞某向王某索要其债务,并吩咐要到后再通知他。吴某1、吴某2、庞某在该便利店内继续逼迫王某还钱。其间,庞某将王某带至琼海市××镇看自己家盖房的进度后又返回便利店。后杨某(另案处理)来到便利店,得知王某欠债不还便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在场的其中一名男子(身份不明)也拿一根铁皮棍打了被害人王某的屁股。次日1时许,由于巡逻警车经过该处,庞某等人陆续离开便利店,被害人王某便走向警车并报警。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吴君武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3月13日到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王某头面部挫伤、左外伤性鼓膜穿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3月17日,被害人王某治愈出院。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吴君武向被害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君武犯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君武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吴君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君武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君武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君武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君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君武被逮捕前,因同一犯罪行为投案被扣留1日,刑事拘留38日,其被扣留及刑事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被告人吴君武的辩护人吴聪关于被告人吴君武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君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开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覃茂圣

书 记 员 蔡国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