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236执恢105号

黎智容与马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智容;马和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6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黎智容,男,汉族,1977年07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马和平,男,汉族,1965年08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黎智容与马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和平无保险、船舶、工商、不动产、证劵、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有摩托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有四十余元存款;经调查,被执行人马和平无公积金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拘留。被执行人马和平自动缴纳案款1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权利实现10000元。现因登记的车辆标的物下落不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林

审判员  钟樊连

审判员  唐华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