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22执578号

杨士芝、张新兵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杨士芝;张新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杨士芝,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张新兵,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士芝与被执行人张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