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6民初1614号

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山东兆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山东兆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614号

申请人: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泽崖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新刚,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兆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北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20798903C。

法定代表人:刘其嵘,经理。 申请人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兆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兆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0227.5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兆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227.5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05.00元,由申请人淄博诚诺刚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