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13民初2号之一
原告:陈花,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四川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9号附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60940L。
法定代表人:甄中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子满,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127R。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花诉被告四川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子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28日,原告陈花申请追加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2019年5月6日,因被告张子满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本院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大刚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杨建忠、
人民陪审员惠志萍组成合议庭。2019年5月24日原告陈花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花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花负担。
审 判 长 陈大刚
审 判 员 杨建忠
人民陪审员 惠志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欧更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