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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13民初2号之一

陈花与四川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子满、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花;四川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子满;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113民初2号之一

原告:陈花,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四川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中路9号附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0260940L。

法定代表人:甄中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子满,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52127R。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花诉被告四川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子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28日,原告陈花申请追加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2019年5月6日,因被告张子满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本院作出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陈大刚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杨建忠、

人民陪审员惠志萍组成合议庭。2019年5月24日原告陈花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花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陈花负担。

审 判 长  陈大刚

审 判 员  杨建忠

人民陪审员  惠志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欧更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