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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恢50号之六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云霞;金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住所地本市北京西路交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无。

被执行人:芜湖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39164-5,住所地本市湾沚镇芜湖新芜经济开发区经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

被执行人:李云霞,女1979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金正辉,男1971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云霞、金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金正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戴晓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万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