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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02执356号

廖仁望、罗淑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仁望;罗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廖仁望

被执行人:罗淑娟 申请执行人廖仁望与被执行人罗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2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淑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仁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35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788元、案件执行费457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仁望与被执行人罗淑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罗淑娟需偿还2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廖仁望即可了结本案;

二、本院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淑娟名下财付通账号内的39600.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廖仁望;

三、被执行人罗淑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7765元(含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廖仁望;

四、余下欠款被执行人罗淑娟分期偿还,每月还10000元直至还清本案债务时止。本案执行费4577元由申请执行人廖仁望代缴(已缴纳)。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合意,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1202执35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覃于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刚

书记员黄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