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良,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金良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金良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金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金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张静姝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何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