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民申1785号

赵金良、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金良;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良,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金良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广厦综合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金良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金良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金良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张静姝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何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