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9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城内东升南路**。被执行人沧州兴河铸造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冉庄河村。被执行人席国良,男,1949年8月6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张春峰,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李金亮,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冉河春峰球墨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冉庄河村。被执行人吴广清,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席永占,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高国辉,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张忠文,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席长计,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席铁军,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侯培通,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王瑞红,女,1955年9月2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席凤涛,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9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沧州兴河铸造厂(一、二分厂)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全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马志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