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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285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应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应安;蔡美霞;蔡建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负责人王周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应安,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蔡美霞,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蔡建勋,男,汉族,1941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应安、蔡美霞、蔡建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应安、蔡美霞、蔡建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1月28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应安、蔡美霞、蔡建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23194.51元(包含执行费12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23194.5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晶辉

书记员吴紫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