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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3240号之二

陶苏华、东莞市柯恒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陶苏华;东莞市柯恒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3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陶苏华,女性,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东莞市柯恒电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横江村茶京璐209号。 申请执行人陶苏华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柯恒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茶山庭案字[2018]52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柯恒电子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6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众多,我院根据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保险救助,保险救助款已发放其他各申请人,但本案申请人因冒用他人姓名申请仲裁,救助款无法发放。经查,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查控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泽

审 判 员  龙泽云

审 判 员  李加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  大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