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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02执319号

樊淑珍、钟国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淑珍;钟国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樊淑珍,女,1978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钟国祥,男,1969年07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樊淑珍与被执行人钟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川20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月8日,权利人樊淑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国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信息、无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钟国祥仍欠申请执行人樊淑珍货款9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