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廖正莫,男,1975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陆加跃,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陆加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967.1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