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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民申30号

刘静、李金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静;李金泉;金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申3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静,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小龙,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住本村。

原审

被告:金云龙,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住本村。再审申请人刘静因与被申请人李金泉、原审被告金云龙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90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静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静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 栋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人民陪审员  刘庆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