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02民申3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静,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小龙,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住本村。
原审
被告:金云龙,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泰安市泰山区村民,住本村。再审申请人刘静因与被申请人李金泉、原审被告金云龙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90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静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静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 栋
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
人民陪审员 刘庆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