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民初688号
原告:邓克祥,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胡志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邓克祥与被告胡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邓克祥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克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邓克祥负担。
审 判 员 杨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孟惠 代理
书记员 汤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