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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1民初688号

邓克祥与胡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克祥;胡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1民初688号

原告:邓克祥,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胡志军,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邓克祥与被告胡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邓克祥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克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邓克祥负担。

审 判 员  杨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孟惠 代理

书记员  汤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