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981行初11号

马建越、北流市人民政府、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奖励
当事人
马建越;北流市人民政府;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981行初11号 原告马建越,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告北流市人民政府,地址:北流市陵宁路**。 法定代表人李岗,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雨珍,北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地址:北流市永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富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锋,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甘燕明,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越诉被告北流市人民政府、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时为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案诉讼期间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后的单位名称为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举报奖励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马建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建越负担。

审 判 长  杜 洪

审 判 员  王文广

人民陪审员  吴小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红梅

书记员黄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