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921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区孟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9210113325023。 法定代表人陈国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三峰。代理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被执行人孙火舟。 经审查查明:孙火舟于2014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孝昌县花园镇联建村7356.8平方米土地用于修建免烧砖厂。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孙火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应予行政处罚。2019年1月14日,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孙火舟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孙火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2019年1月18日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孙火舟作出孝昌土资执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1、责令孙火舟退还非法占用的7356.8平方米土地;2、责令孙火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5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月28日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孙火舟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孙火舟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孝昌土资执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孙火舟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孝昌土资执罚(201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叶幼文
人民陪审员 周金云
人民陪审员 黄春乔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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