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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2民初196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告宋君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宋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196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负责人:韩万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支行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宋君。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武陵支行)与被告宋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通知工商银行武陵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宋君的准确送达地址或宋君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宋君现已下落不明,工商银行武陵支行逾期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武陵支行不能提供宋君的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工商银行武陵支行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宋君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宋君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宋君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05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孟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贺 鸣

书 记 员 曾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