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3民初3705号之一
原告:邵明亮,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强,寿光金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公园街**。
原告邵明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邵明亮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明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邵明亮负担525元。
审 判 长 李永惠
人民陪审员 付士森
人民陪审员 付晓玫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郝梦星
书记员李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