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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刑初539号

牛伟松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当事人
牛伟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九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伟松,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伟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伟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牛伟松驾驶豫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秀小区施工工地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车辆周围情况,将步行经过的被害人似宝荣撞倒并碾压,致其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牛伟松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后已赔偿被害人似宝荣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信息、现场照片、急救记录、病历、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协议书、谅解书,证人马某、李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牛伟松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牛伟松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对被告人牛伟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牛伟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伟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伟松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伟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