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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民初6201号

唐星君与何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星君;何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民初6201号原告唐星君,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居住于。被告何振杰,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唐星君诉被告何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秦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苏萌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星君,被告何振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星君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l0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并承诺2019年4月21日归本息一并归还(月利率1%)。(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2%计时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何振杰辩称:原告在我店里剪头发认识的。我向原告借款240000元为扩张美发店。涉案借款原告是转账支付给我的。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告何振杰向原告唐星君出具《借条》,内容载明:本人何振杰因为做生意周转,今借到唐星君以建设银行转账人民币240000元整,月利率1%,本人承诺2019年4月2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时逾期利息,如本人到期无法偿还,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妻子易艳萍愿意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何振杰,担保人易艳萍。同日,原告唐星君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何振杰支付了上述借款。因被告何振杰到期未偿还借款,原告唐星君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唐星君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借条》、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唐星君向被告何振杰支付借款、被告何振杰向原告唐星君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振杰理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唐星君主张被告何振杰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振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星君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何振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海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