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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2民初5432号之一

遵义市危旧房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危旧房改造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5432号之一

申请人:遵义市危旧房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3号小区10号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92883G。

法定代表人:岳辉全。

委托代理人:韩剑波,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梅,贵州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遵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源路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79012U。

法定代表人:谢德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市危旧房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危旧房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以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XX小区X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为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黔0302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遵义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或者案件审结后败诉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亦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保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遵义市危旧房改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XX小区X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X]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孟荣钊

书 记 员  黄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