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471号申请人李卫平,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任召荣,女,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善文东街四巷**。被申请人侯贺娥,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卫平与被申请人侯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卫平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侯贺娥工资收入银行存款6万元。担保人任召荣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文东街四巷19号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卫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任召荣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任召荣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文东街四巷19号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侯贺娥工资收入银行存款6万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卫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