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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3471号

李卫平、侯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卫平;侯贺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471号申请人李卫平,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任召荣,女,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善文东街四巷**。被申请人侯贺娥,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卫平与被申请人侯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卫平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侯贺娥工资收入银行存款6万元。担保人任召荣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文东街四巷19号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卫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任召荣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任召荣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文东街四巷19号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侯贺娥工资收入银行存款6万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卫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越 百度搜索“”